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接上例,假设保险营销员张三在2019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项目,张三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5000×12×(1-20%)=144000(元)
展业成本=144000×25%=3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44000-60000-(2000+2000)×12-36000=0
张三汇算清缴应纳个人所得税=0
应补(退)税额=0-2280=-2280(元)
张三应在2020年3月至6月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2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