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 社保及其他税费
回到课程首页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时都能申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的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其中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无论是预缴还是汇算清缴时只能选择一项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只能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