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发[2018]41 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 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 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 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 款。因此,个人只有“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才可以按规定享受房贷利息 的税前扣除,如果提前还贷后不再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不能再享受税前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