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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减除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答:依据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 此,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可减除的项目有:


    1.基本减除费用 6 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 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5.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