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 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 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 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 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 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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