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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永远都不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可以做不征税收入处理,超过60个月如果有节余并且未缴回的,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