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 社保及其他税费
回到课程首页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问:某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发生亏损,2014至2017年均盈利但未弥补该亏损。2018年度盈利,企业能否用 2018 年度实现的盈利直接弥补2013年度亏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明确: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该企业应按规定逐年弥补 2013年度亏损,即用 2014 至 2017 年度盈利逐年弥补 2013 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 2018 年度实现的盈利弥补。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