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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哪些情况要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