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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之间提供无偿借款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