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