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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就业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