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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