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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