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 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 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一并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 报。有减免税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 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选择填写“减免性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