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 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 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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