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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 号)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 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 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 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 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 “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 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 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 进行搬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