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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