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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