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会计分录如下: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1)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