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税。
所以,购进或建造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才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税。如果是政策规定可以抵扣,但由于纳税人自己的原因没有抵扣,则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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