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