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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