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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