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 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 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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