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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与先进制造业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