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全文,(其中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后各省市出台了不同的政策,对伴生矿的减免政策不一致。
如:《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规定,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0]39号)规定,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因此,对于伴生矿有的省市规定不征收资源税、有的省市要求分别核算后科减征部分税款,即各地规定不一致。纳税人应当根据各地政策确定伴生矿资源税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