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时不需要备案,按规定备齐留存被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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