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原矿的,按照原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二)纳税人销售选矿产品的,按照选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三)纳税人销售盐的,按照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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