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的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 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 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 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