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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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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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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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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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