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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