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因此,无偿使用股东的房产,股东在土地所在地的由股东缴纳土地使用税,股东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使用人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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