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不勾选抵扣”,该进项税将不会反映到增值税申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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