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物业公司受房地局委托代收的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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