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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办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