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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