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规定,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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