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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减免水资源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