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七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