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附加税费暂时不计提;
(3)季度末时,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议转到“营业外收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的建议计入“其他收益”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提示:纳税人当期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已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