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即,办理税务登记的有限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在4月就产生了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月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50万元,不能分摊至每个月计算销售额,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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