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所有纳税人,至2021年12月31日前均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