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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变化后,多长时间内需要公示?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