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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综上,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扣除限额条件,二是扣除凭证条件,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