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5 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 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应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 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