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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由于一些情况免税条件消失,是否需要补报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