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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