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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