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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如何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