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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